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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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修订本)解读
一、引言
贵州省,这片多彩的土地,不仅以其壮丽的山水风光吸引着世人的目光,更承载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和历史底蕴。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展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贵州省于2007年对原《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条例的修订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贵州省作为中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之一,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修订条例旨在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1.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规划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因素。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命名规范。
在规划方面,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强调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环节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的行为,如破坏植被、污染环境、采矿取土等,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条例还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3.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发展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发展旨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条例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开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等特色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同时,条例也强调风景名胜区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避免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
4. 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四、条例的亮点与创新
1. 强化保护意识: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和设立处罚措施,强化了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意识。
2. 完善规划体系:对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确保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注重利益平衡:在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发展中,既强调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又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开展特色产业发展,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
4. 加强执法力度: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加强了条例的执行力度,确保了条例的有效实施。
五、结语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修订本)的修订,是贵州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完善了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为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贵州省的风景名胜区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我们相信,在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贵州省的风景名胜区将成为展示自然美景和民族文化的重要窗口,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在2024年进行的。以下是关于该条例修订的相关信息:
修订背景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过程
该修订工作于2023年9月正式启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成立起草小组,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和修改,形成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定义、范围和设立条件,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规划的内容和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
2. 设立与审批: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审批程序,包括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等。
3. 保护和管理:强调了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包括建立保护名录、加强生态保护、做好安全管理和合理利用等。
4. 规划与建设:对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包括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管理、景观维护等。
5.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措施。
修订意义
此次修订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是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成果,对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制度安排,为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如需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可以访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官网或查阅相关新闻报道。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是贵州省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主要内容:
1.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规划:
*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管理: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并与当地城乡规划相协调。
*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保护要求。
3. 保护与管理:
*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景区内交通、餐饮、住宿、购物等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和资源。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4. 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还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如需获取《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全文,可以访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官网或者相关的法律数据库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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